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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宣傳】房屋租賃合同30問
瀏覽:847 時間:2023-07-26 來源:本站

本文系統(tǒng)總結了房屋租賃合同中涉及的30個常見性問題,供大家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參考。

1.房屋租賃合同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05條規(guī)定,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。超過20年的,超過部分無效。實務中,不少當事人利用空白租賃合同來規(guī)避該法律規(guī)定。但這一舉措可以通過筆跡鑒定來判斷形成時間。

2.房屋租賃合同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07條規(guī)定,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,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,視為不定期租賃。不定期租賃合同,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,但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對方。

3.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房屋的,出租人可以解約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1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(jù)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。

4.因維修房屋而影響承租人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3條規(guī)定,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,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。

5.承租人可以擅自對出租房進行裝修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5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,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。否則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。

6.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他人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6條的規(guī)定,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,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。承租人轉租的,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(xù)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,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7.出租人同意轉租必須是明示嗎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8條的規(guī)定,自出租人知道或應知道承租人轉租之日起6個月內不提出異議的,視為同意轉租。

8.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嗎?

可以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719條的規(guī)定,代為支付的租金,可沖抵次承租人應付承租人的租金。對于多付部分,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。

9.沒有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該怎么辦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21條規(guī)定,租賃期限不滿一年,自租賃期屆滿時支付;租賃期限滿一年的,應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;剩余租期不滿一年的,自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。

10.什么是“買賣不破租賃”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25條的規(guī)定,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(fā)生所有權變動的,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。除了買賣之外,因贈與、析產、繼承、抵押權實現(xiàn)等發(fā)生房屋權屬變動的,原租賃合同繼續(xù)有效。

11.承租人法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24條的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:

(一)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、扣押;

(二)租賃物權屬有爭議;

(三)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(guī)定情形。

12.什么是承租人的“優(yōu)先購買權”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26條的規(guī)定,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,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(yōu)先購買的權利。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的15天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房屋的,視為放棄該權利。出租人不履行通知義務,妨害承租人行使該權利,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。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(yōu)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。

因優(yōu)先購買權不能脫離承租權單獨存在,故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,承租人不再享有優(yōu)先購買權。

13.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,可以隨時解除嗎?

可以,但需證明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。

14.承租人死亡,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要求繼續(xù)租賃房屋嗎?

可以,其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(xù)租賃該房屋。

15.什么是承租人的“優(yōu)先承租權”?

根據(jù)民法典第734條的規(guī)定,租賃期限屆滿,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(yōu)先承租租賃物的權利。

16.哪些房屋不得出租?

根據(jù)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》第6條的規(guī)定,違法建筑,不符合安全、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,違反規(guī)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,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。

17.出租房屋被拆遷的,如何處理?

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內,租賃房屋被拆遷的,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終止履行。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房屋被征收或被拆遷時的處理辦法的,按照約定處理。沒有約定的,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處理。

18.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,還要付房租嗎?

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。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規(guī)定建設的房屋,以及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,此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,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。

19.一房多租的情況下,如何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?
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(zhèn)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5條規(guī)定,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(shù)份租賃合同,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,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,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:(一)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;(二)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(xù)的;(三)合同成立在先的。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、賠償損失的,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
首先,看誰先占有房屋,誰先占誰使用;其次,若都未占有的,看誰辦理了登記備案,誰先辦登記誰使用;第三,若都未占有也未辦登記的,看哪份合同成立在先,誰先“成立”誰使用。

20.租賃合同無效時,經出租人同意情況下產生的裝修損失如何承擔?
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(zhèn)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7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,租賃合同無效時,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,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;不同意利用的,可由承租人拆除。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,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。

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,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;不同意利用的,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(xiàn)值損失。

21.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時,經出租人同意情況下產生的裝修損失如何承擔?
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(zhèn)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8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,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,可由承租人拆除。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,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。

22. 租賃合同解除時,經出租人同意情況下已形成附合的裝修物該如何處理?

首先應看雙方就此問題有無約定,有約定的從其約定,無約定的,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:

(一)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,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,應予支持;

(二)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,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,不予支持。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,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;

(三)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,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,由雙方根據(jù)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;

(四)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,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,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適用其規(guī)定。

23.房屋在出租前就已設立抵押權的,現(xiàn)抵押權人因實現(xiàn)抵押權而導致所有權變動,承租人還能否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(xù)履行原租賃合同?

不能。但是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(zhèn)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5條規(guī)定,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(xié)議折價、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,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。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(yōu)先購買房屋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24.沒有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情況下即出租房屋的,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?

除非是因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(xù)導致不能獲得不動產權證外,此類合同有效。

25.能否以租賃房屋未經消防驗收或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為由,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?

不能,除非此類房屋屬于法律明確規(guī)定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房屋。

26.承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了承租人的優(yōu)先購買權,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嗎?

可以。

27.出租人違約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哪些損失?

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限內的裝飾裝修殘值(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裝修、知道或應當知道裝修而不提出異議)、租金差價損失及相關費用。租賃房屋用于商業(yè)用途的,承租人還可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合理期間內的經營損失。

28.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,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嗎?

可以。

29.哪些情形下,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?

(1)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(jù)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。(《民法典》第711條)

(2)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(《民法典》第716條第2款)

(3)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;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(《民法典》第722條)

30.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,如何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?

(1)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,租賃房屋被轉租的,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。

(2)因租賃房屋轉租合同產生的糾紛,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。

 

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